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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1-12-07 14:31:53     阅读:
慈财〔201921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9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出租和处置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关于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慈党〔20089号)和《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慈政发〔201938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使用(含占有,下同)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售和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对列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的公开交易可通过拍卖、竞价、挂牌、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有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
  拍卖是指以公开举牌报价的形式,将交易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竞价是指以一次或多次报价的方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的一种买卖方式。挂牌是指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一种买卖方式。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一种买卖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的交易工作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办理,并每三年公开择优选择一定数量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参与交易操作,交易活动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年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章 进场范围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租、出售(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且年租金在1.2万元以下的零星出租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
  (四)机动车辆出售;
  (五)按账面原值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机器、设备出售;
  (六)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
  (七)需要进场交易的其它国有资产。
  虽列入上述进场范围,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协议转让等形式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不进场交易。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方案,收缴管理出租和处置收入等工作。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出租和处置活动,指导、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工作,依法受理和处理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第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资产出租和处置事项,督促所属单位办理出租、处置业务,以及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为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拟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报批;制定交易方案,组织资产评估,办理进场交易手续,签订交易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二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为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业务的办理机构,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的具体事宜,并在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范围内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用。
  市产权交易中心应于月终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报送月度交易情况表;于年终后15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报送年度交易情况表和交易情况分析报告。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拟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报批工作,具体按照《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慈政发〔201938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准文件或审批表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到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出租和处置交易申请手续。并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与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协商,编制交易文件(含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和交易合同等),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信息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出租信息发布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处置信息发布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标的物基本信息;
  (二)标的物出租和处置的相关审批依据;
  (三)标的物交易的办理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意向竞租(买)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五)标的物的底价;
  (六)标的物交易形式;
  (七)公示的起讫日期;
  (八)报名地点、方式和截止日期;
  (九)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方式由市产权交易中心会同资产使用单位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竞买(租)人须按交易文件的规定交纳竞买(租)保证金,市产权交易中心须按相关法规和交易文件的规定及时退还和处理竞买(租)保证金。
  第十八条 实行进场交易管理后,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且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的原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要求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九条  对于公开出租或处置未成交的国有资产,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以原评估价作为底价再次进行公开拍卖(竞价)。对以原评估价为底价,两次公开拍卖(竞价)以上仍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租或处置的底价,但设置新的出租或处置底价低于原评估价90%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重新进行公开拍卖(竞价)。
  第二十条 出租和处置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自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按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转让合同,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和相关必要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净收益上缴财政专户。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得扣除,特殊情况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收入上缴时,出租收入由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在收到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负责缴入财政专户;市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收到款项后,负责将税费及相关必要费用划转至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账户,并在权证过户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净收益代为缴入市财政专户。镇、街道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根据镇、街道相关规定办理。
  市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的收入,经财政审核同意后,划转至单位账户,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诚信信息采集登记制度,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承租(买受)人信息库,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在每个出租和处置项目合同期满后,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合同履行情况表”,可作为评价承受(买受)人以往业绩及社会信誉,参与其它项目交易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开出租和处置,场外交易、违规操作、越权审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截留、挪用、坐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省、市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慈财〔20122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审批表
     2.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合同履行情况

 
慈溪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827日印发
 
 
附件1
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审批表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购置年月
资产账面原值
处置形式
评估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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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申报单位:
 
 
 
经办人(电话):                    (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电话):                  (盖章):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盖章):               
           
注:1)、“处置形式”分别填列调拨、出售、出租、置换、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类型。2)、本表一式三份:1、申报部门 2、主管部门 3、财政部门
3)、调拨资产根据具体情况填列相应份数、加签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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