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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5-06-16 19:25:26     阅读:

 

甬新办发〔2014〕86号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受理、处理,提高投诉处理效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招投标统一平台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的意见>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杭州湾新区交易平台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异议、质疑和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统一受理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各类投诉,并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职责分工规定,必须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处理意见的,应及时将有关调查情况转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理决定反馈交管办。
  交管办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可提请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在履行必要的异议、质疑程序后,有权投诉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实施人。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六条 交管办应当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受理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对投诉人采取传真、来访、电话质疑等方式进行非正式投诉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投诉应递交的材料等。
  第七条 投诉处理应坚持协作配合、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异议、质疑的受理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异议是指建设工程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文件、程序、评标结果等不理解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意见。
  质疑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参与者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文件、程序、评标结果等不理解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向政府采购人或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提出的书面质询。
  第九条 异议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抄送交管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质疑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起即时或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提出质疑并抄送交管办,采购人或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应在收到质疑人提出质疑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并抄送交管办。相关内容较为复杂需要延期的,在明确延期时间后应当经交管办同意并告知质疑人。
  第十条 异议人或质疑人也可在评标过程中提出口头或书面异议或质疑,招标人、采购人、其他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应当暂停交易活动并会同监管部门研究,及时根据情况和要求将结果形成记录后答复异议人或质疑人并抄送交管办,异议人或质疑人在取得答复记录后不得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异议人或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时。异议或质疑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或质疑事项基本内容及依据;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三)署名。异议人或质疑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质疑的,异议或质疑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本人签字;
  (四)提起异议或质疑日期、联系方式。
  (五)相关证明材料;
  外文质疑书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解释材料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或质疑,应当答复不予受理:
  (一)异议人或质疑人未参与异议或质疑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或与异议或质疑事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异议或质疑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异议或质疑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相关内容虚假的;
  (三)超过异议或质疑时效的;
  (四)已进行答复,并且异议或质疑人没有提出新的异议或已答复内容无调整意向的;
  (五)异议或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购人、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负责异议或质疑事项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其近亲属是异议人或质疑人、异议人或质疑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在异议人或质疑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三)与异议人或质疑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异议或质疑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处理异议或质疑除开评标过程中的口头异议或质疑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记录外,原则上采取书面往来和限时答复的办法。
  招标人、采购人、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在处理异议或质疑过程中,不得向异议人或质疑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异议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管办提出书面投诉,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异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交管办提出书面投诉。
  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采购人、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质疑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交管办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异议或质疑答复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起投诉日期。
  外文投诉书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解释材料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十七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投诉受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第十八条 交管办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且属于交管办处理的,按程序做出受理决定,并送达受理通知书,受理日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计算;
  (三)不属于交管办处理的,由交管办填写转送单,并附相关投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未参与本次投诉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或与该投诉事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其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受理和处理投诉应在交管办专设的投诉室进行,并开启相关的视频监控设备,未在交管办专设的投诉室进行投诉处理的,应全程录音摄像,妥善保管音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 处理投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等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诉;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二十四条 对投诉处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等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投诉人拒绝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投诉处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已经查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得撤回,应当继续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二)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自行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投诉。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的事实及依据,并听取意见,视情决定是否需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无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争议的,原则上不暂停项目招投标后续程序。确有必要的,交管办可以责令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事项;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可认定为无效投诉。
  第三十二条 对投诉处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做处理的,投诉人可向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或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严厉打击恶意投诉行为,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投诉行为:
  (一)捏造事实的;
  (二)使用伪造证据材料的;
  (三)冒用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名义投诉的;
  (四)阻碍有关部门依法调查的;
  (五)其他以投诉为名恶意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 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 投诉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协调、管理、监督交管办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投诉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察室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及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管办应建立投诉处理备案制度,对投诉事项(含不受理的投诉)进行登记,做好投诉处理结果登记备案工作。相关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在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同时,需抄送交管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监察室应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联合调查处理机制,研究解决投诉调查处理中的问题,确保投诉处理工作有序、有力。
  对涉嫌串通招投标等疑难投诉件的查处,由交管办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投诉处理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党纪条规予以处理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投诉处理部门予以驳回,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按相关规定予以记录和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诉处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庵东镇小型平台投诉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管办、监察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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