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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5-06-16 19:27:04     阅读:

 

甬新办发〔2014〕85号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关于完善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甬新党发〔2012〕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涵盖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工程及其他设施等),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是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综合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工程招投标政策制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现场全过程监管、合同备案审查、协调处理交易活动的投诉和交易纠纷、工程服务商履约考评等各项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理机构,负责招标信息发布、报名、抽取评标专家、维护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数据统计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有国有资金投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单项采购合同金额未达到100万元或产品已获得国家专利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的方式来选择供应商;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符合《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甬资交管办〔2012〕3号)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1500万元及以上的;
  (五)庵东镇、各行政村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准由庵东镇研究确定,报新区交管办备案。
  第五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在年度内公开招标预选一定数量的单位,并制定相关办法在预选单位中实行简易招标或抽签选择承包商。
  第六条 各类招标必须进入相应的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并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新区内(不含庵东镇、各行政村)项目招标必须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接受新区交管办监督管理;
  (二)庵东镇、各行政村项目招标进入庵东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接受新区交管办的指导和监督,其中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以及全额由新区财政资金安排补助的项目招标应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新区交管办监督管理;
  (三)列入浙江省、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应成立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查项目招标文件主要条款以及讨论审议招标投标重大事项,并将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定。
  (一)财政性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经发、财政、审计、交管办、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及建设单位组成,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由建设单位提议不定期召开;
  (二)其他国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国有公司项目实行招投标的,上级公司应参加招标领导小组,监督参与招投标工作;
  (三)庵东镇、各行政村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应成立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其中新区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应由经发、财政、审计、交管办、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参加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
  第八条 新区推进“公选入围”预选承包商制度、电子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改革工作,规范招投标程序,提高招投标效率。
  引导和鼓励使用地方优质产品。对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的产品,招标人在采购过程中应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优先使用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的产品。
  合理设置投标准入资格条件。一般招标采购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外,在设置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时,应着重考虑投标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创新、售后服务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因素,并把质量安全保证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等作为准入的必要条件或评分的必要条款。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应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国家法定限额以下的,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分管领导批准;国家法定限额以上的,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但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是否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建设单位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情况应按要求报交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后将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报交管办备案。参加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部门、建设单位在审议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投标有关重大事项过程中,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推荐1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然后根据规定确定其余合格的投标人;
  (三)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商品住宅等项目,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3个或以上合格投标人实行邀请招标,也可根据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自行招标后到交管办备案;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国家法定限额以下的,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国家法定限额以上的,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或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采用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方式的招标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符合相关行业自行招标规定的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落实建设资金。对于因前期工作原因或是政策因素,在招标之前无法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但确需开展招投标工作的,可实施预招标,先进入招投标程序,待相关手续资料补齐或由手续审批部门出具意见后,发放中标通知书。若因客观实际情况,仍无法办妥相关手续,但工程建设需要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应由建设单位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件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详细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否决的情形单独列章明确表述。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报交管办备案审查。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交管办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方式及金额;
  (七)资格审查方式。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申请人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式。
  (二)投标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对潜在的投标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提出过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2.对同一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拒绝投标人以联合体的方式投标;
  3.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特殊项目如招标人对投标人有以往业绩要求时,设置超出本项目规模标准。但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拒绝接受投标,并明确拒绝的处理方式。
  4.除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技术和方法的项目外,将业绩要求作为必要合格条件。
  第十八条 国家法定限额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即可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起止时间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认为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报交管办备案后,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未到国家法定限额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相关时限要求经交管办备案审查后,可适当缩短。
  第十九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成本价收费,售出后不予退还。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返还设计文件后,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确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由交易中心设立专户,实行统一收退。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做好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保密工作,至出售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招标人及交管办,招标人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个的,报经交管办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所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不得突破招标文件内容,合同签订后报交管办备案审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程序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约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专家一般从省、宁波市和慈溪市分级统一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及后备库中随机抽取;若有需要,可从省内其他地市成立的专家库及后备库中抽取;特殊项目,经管委会公共资源交易分管领导批准,也可从其他省(市)、区成立的专家库中抽取;当招标额度未达到国家法定限额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急补抽的项目评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从新区评标专家后备库中抽取;招标人需要安排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原则上可指派一名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确因评标需要增加代表的,须报管委会公共资源交易分管领导批准;评标专家库及后备库中无相应类别评标专家或无法抽取评标需要的评标专家数额的,可以由招标人推荐三倍专家人选,从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经交管办核准后由交易中心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
  (四)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回避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旦承诺参加评标,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办法原则上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的工程,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随机中标法,对于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原则上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监〔2012〕1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甬建发〔2014〕108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三)其他专业工程,评标办法按照上级相关行业评标办法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发布;
  (四)建设工程有特殊要求、现有评标办法不适用或需参考其他评标办法的,须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性的评审和比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否决: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其他否决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及时将评标报告报交管办备案。评标报告按交管办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个,并标明排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中心现场和指定的网站同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交管办投诉。
  第三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管办投诉。交管办接到有效投诉,认为需要改变或者有可能影响预中标结果的,应当提请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再次评标,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若再次评标或重新评标后发现原评审结果有重大偏差或显失公正的,经交管办核准后,应重新招标。若评标专家有故意行为的,交管办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相应评标专家库监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填写中标通知书,经交管办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交管办报送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交管办及相关部门备案,经交管办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盖章后作为合同履约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其他条款原则上也应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需报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管办应当加强对宁波杭州湾新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的综合指导和监管,建立完善宁波杭州湾新区的招投标信息发布、规范监督、信用记录、报表统计、结果公示和廉政保障等制度,并根据相关办法对工程服务商开展履约考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交管办可以采取现场监督、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小组、要求招标人开展自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履行中标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资料,被调查(检查)人应当自觉接受调查(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交管办应当根据其情节和性质,及时作出认定、制止、纠正的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各有关部门对交管办移送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交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交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调查证实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交管办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做好监督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由交管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暂停相关主体资格,给予其信用不良记录和公示等行政处罚,并报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管委会有关招投标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慈加(开)办发〔2009〕19号)、《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慈加(开)办发〔2009〕19号)予以废止。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