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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管理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6-02-23 09:39:39     阅读: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业务承接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凭《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工作手册》、《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簿》及《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业绩簿》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二)外地(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新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先到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办理进新区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簿》及《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业绩簿》。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严禁挂靠、出借资质及借用专职人员等行为。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业务实施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应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为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专职人员;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招标代理项目需由项目组专职人员到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交管办”)备案,开标、评标环节和重大事项商议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一个专职人员可同时从事3个以下(含3个)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的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应予以拒绝,对交管办提出的意见应予以充分考虑研究。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遵守开标评标纪律,不得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六)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投标代理业务结束后,将《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簿》及《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业绩簿》(以下统称“业绩簿”)交招标人、交管办考核评价。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工作
 (一)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在业绩簿上签署综合评价意见,再由交管办按照《宁波杭州湾新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动态考核分值表》(详见附件)进行考核,并在业绩簿上签署考核意见。考核实行扣分制,三年为一个扣分周期,一个扣分周期内所扣分数,在下一个扣分周期开始时,自动清零。
 (二)交管办即时统计各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累计扣分值,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扣分周期内累计扣分值达到40分及以上的,该招标代理机构在六个月内停止承接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业务,并待该代理机构所有在杭州湾新区备案的专职人员参加由宁波市或杭州湾新区组织的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新的代理业务。项目负责人或专职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及以上的,该人员六个月内停止承接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业务,参加由宁波市或杭州湾新区组织的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新的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扣分周期内第二次累计扣分值达到40分及以上的,该招标代理机构在一年内停止承接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业务,并待该代理机构所有在新区备案的专职人员参加由宁波市或杭州湾新区组织的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新的代理业务。项目负责人或专职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第二次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及以上的,该人员一年内停止承接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业务,参加由宁波市或杭州湾新区组织的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新的代理业务。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扣分周期内第三次累计扣分值达到40分及以上的,该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承接下一个周期的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业务,项目负责人或专职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第三次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及以上的,该人员不得承接下一个周期的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业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或人员被停止承接业务的,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通报批评,并上报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
 (六)交管办在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各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累计扣分情况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
 (七)本次扣分周期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四、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监管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视同累计扣分值40分处理。
  1、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
  3、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4、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5、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7、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8、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9、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10、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
  11、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12、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3、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14、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视同累计扣分值20分处理。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申领《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业绩簿》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不主动出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业绩簿》,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6、不按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7、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
  8、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件 宁波杭州湾新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动态考核分值表


附件

宁波杭州湾新区采购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动态考核分值表

序号

 

扣分值

扣分对象

扣分项目

代理

机构

专职

人员

1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的;与采购人、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0

10

2

从事同一工程的采购代理和咨询业务的;与其代理项目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20

10

3

采购方案不合理,肢解发包或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的;隐瞒或者歪曲采购项目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0

10

4

因代理工作失误或未熟悉政策法规致使采购失败或造成采购人损失或引起投诉的;

10-20

5-10

5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或者不予配合工作的;

10-20

5-10

6

将《业绩簿》转借他人使用或涂改、伪造的;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

20

10

7

采购备案资料未经审核,差错较多的或者未加盖公章的;未签订书面委托采购协议的;未按规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开展代理业务的;

8

4

8

由于把关不严,导致发生补充文件的情况或引起延期开标的;采购文件编制不认真、不仔细的、责任心差的;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采购文件的;

4

2

9

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中标公示的;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开标、评标环节和重大事项商议时,项目负责人未到场的;

4

2

10

采购文件未经采购人确认、未及时备案或采购文件发出、澄清和修改未及时备案的;在采购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的;

10

5

11

编制的采购文件前后矛盾、严重失实的;采购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的或引发争议、引起供应商理解混乱的;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反映的;

10-20

5-10

12

未做好准备工作,开标资料准备不齐或致使不能正常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未宣读、强调开标会议纪律,未维护好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2-4

2-4

13

评标过程中干扰或误导评委评标的;

10-20

5-10

14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10-20

5-10

15

采购结束后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未及时送到资料室的或擅自带走的;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备案的;未按规定时间发中标通知书的;

4

2

16

各环节备案时,因项目负责人不熟悉法律、法规等原因,需要修改、调整两次以上方能备案的;

8

4

17

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报价、工期等填写有误的;草拟的采购合同条款违反有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10-20

5-10

18

其他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4-20

2-20

 

上一条: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