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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5-06-16 19:29:48     阅读:

 

甬新办发〔2014〕83号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杭州湾新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竞争原则,优选工程服务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招标效率,降低社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甬监〔2012〕1号)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或国有公司自筹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及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各类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是指对承接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进行公开、定期、集中、规范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作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商,进入各专业类别的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五条 由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管委”)负责组织名录的协调、领导、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承担名录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经济发展局负责名录的招标、发布、录取工作。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名录的录取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 工程服务商提交名录的申请并纳入名录管理后,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接受管委会对本办法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 名录分类、申请与录取
  第八条 名录分为工程施工服务商(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等)名录、工程咨询服务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名录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目前暂设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等类别的名录,其他类别名录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第九条 工程服务商名录一般以两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动态管理,公开集中受理或定期公开受理优秀工程服务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名单。
  第十条 公开集中受理工程服务商加入名录申请的,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类别的工程服务商中,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少于规定名额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多于规定名额的,以规定名额为限。
  参加定期公开受理加入名录申请的优秀工程服务商,须符合该周期的资格条件,工程施工类别须达到该专业的一级或以上资质,工程咨询服务类别须达到该专业甲级或以上资质。定期公开受理录取的名额和具体办法由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 入围企业资质条件根据具体专业要求设定,评分标准主要依据申请加入名录的工程服务商的企业诚信、企业业绩、市场行为、履约评价、纳税额度、特殊贡献、技术力量、营业场所等指标,按评分细则附加条件进行分值计算,根据评分高低排名,按名次录取。
  第十二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各类别录取资质条件、评分细则、录取名额等有关事项;
  (二)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服务商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获取相关文件;
  (三)依据评分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计算评分;
  (四)将列入名录的工程服务商初选名单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上公示3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布列入名录的工程服务商名单。
  第三章 名录应用
  第十三条 名录的应用范围在申请列入名录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各类别名录的应用范围内选择工程服务商。
  第十四条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具体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资质条件,招标人一般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在名录范围外选择工程服务商: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或无符合要求工程服务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工程服务商达不到11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工程服务商招标失败的;
  (四)特大型、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经交管委审议同意不在名录中选择工程服务商的。
  第十六条 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工程服务商达不到11家的或特大型、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将名录中响应招标且符合资格条件的工程服务商优先入围潜在投标人,不足部分从公开报名的投标申请人中进行资格预审后入围。
  第十七条 在“公选入围”名录范围内单位选择工程服务商,施工标原则上采用技术标合格制、商务标随机中标的评标办法,但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确需提出与招标项目同类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或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需经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其他咨询服务类招标根据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商务标随机中标的评标办法在具体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入名录的工程服务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探索工程服务商和项目经理双重考核管理办法,通过考评建立工程服务商和项目经理“黑名单”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应用“公选入围”名录选择的工程服务商,由交管办组织建设、财政、审计、质监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单位组成履约考评小组,对工程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工程服务商入围名录后,一个周期内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或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监管部门可暂停其“公选入围”名录资格六个月。
  工程服务商因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及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管理人员严重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责任事故等不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严重违约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直接清除出“公选入围”名录,性质严重的,可提请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履约考评优秀的工程服务商可直接入围相应专业类别的下一周期“公选入围”名录;履约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交管办可作出暂停“公选入围”名录资格六个月至两年、清除出“公选入围”名录等制裁措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服务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服务商被清除出名录后,不再接受其下一周期加入名录的申请,当期缺额可由备选名额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 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的各项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庵东镇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管理办法(试行)》 (甬新管发〔2010〕8号)予以废止。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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