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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6-03-10 09:46:47     阅读:


甬新公共资源〔2016〕5号

关于调整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宁波杭州湾新区的履约考评工作,进一步明确各考评单位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新区前期履约评价工作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通知》(甬新办发﹝2016﹞11号)精神,现对《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和细则进行适当调整。
一、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的对象调整为以下工程的施工服务商及相应的监理服务商:单个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建项目、15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项目、800万元及以上的绿化项目。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管委会确定要求纳入履约评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服务商应按照有关办法执行履约评价。
二、履约评价的职责作如下调整: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设备考勤、专人巡查工作;工程服务商定期述职、专项履约考评工作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将考评结果报公共资源交管办;其他履约评价工作按原办法执行。
三、履约评价结果汇总统计及发布由交管办负责,交管办按规定开展关键岗位人员的图像、考勤数据采集及专人巡查工作,并按月统计后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相对固定的专职考评人员,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内将考评结果报交管办汇总统计后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四、根据前期履约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工程项目的特点对专项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的内容作适当调整,详细内容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服务商(施工)专项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
附件2.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服务商(监理)专项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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