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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3月15日起,参与我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报酬支付按《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执行;参与我区政府采购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报酬支付参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规定>的通知》(甬新公共资源〔2019〕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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