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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银行、担保公司: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在已全面实施的投标电子保险保单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探索应用投标银行及担保电子保函工作通知如下:一、有意实施投标电子保函的银行与担保公司可向我办提出试点申请,银行电子保函及担保电子保函的出具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宁波市内注册或在宁波市内设有分支机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投标电子保函符合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要求;(四)已开发可与江北区电子交易平台数据实现对接的投标电子保函系统,能实现投标电子保函信息传输和保密功能,并经联动测试合格;(五)确保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稳定运行所必须的其他条件。二、在试点期间,投标担保电子保函的出具机构应为“2020年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融资担保承保人入围项目的入围单位”。待条件成熟,在商请区金融管理机构后在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中推行。三、保函出具机构须具备检查投标电子保函的费用来源的技术能力,确保投标电子保函的费用支付来自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四、投标电子保函能够准确提供投标企业的信息,如投标企业名称、担保或保险金额、获得时间、担保或承保项目名称、费用支付账户等。电子保函信息在投标截止之前为加密状态。
江北区公管办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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