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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5-06-16 19:16:06     阅读:
市建招[2012]13号
各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监【2012】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我办就贯彻执行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暂未挂钩的过渡时期,《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中的企业信用等级分均按50分考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中的企业信用等级分均按85分考虑。过渡期结束后,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按实调整。过渡期结束时另行通知。
二、公开招标项目业主可以推荐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或“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或“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称号且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每个项目或标段推荐的单位不超过2家,其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允许推荐1家符合投标资格条件但无上述荣誉称号的企业参加投标。
三、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或“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的单位在市政府发文之日起两年内,获得“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在市住建委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其项目经理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时享受宁波市优秀项目经理相关政策。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限制相关项目经理享受上述政策。
四、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规定,我办编制了相关的细则示范文本,供各有关单位参考。具体内容可登录我办网站查看。
五、招标(代理)人在制订资格预审评审细则和评标细则时,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确定的原则和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六、招标(代理)人在《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实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与我办监督科联系,联系电话:0574-87290842。
附件1.施工评标细则.doc
附件2.监理评标细则.doc
附件3.勘察设计招标评标细则.doc
附件4.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细则.doc
附件5.施工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doc
附件6.监理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及评审标准.doc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一条: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