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市场资信 /    政务公开

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请访问 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前湾新区 国家高新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工程建设 >  市级文件 >  查看详情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指导性意见、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09]303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18-03-26 14:42:59     阅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交管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指导性意见(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指导性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指导性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即评分排序法预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即对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将其综合实力按照资格预审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审,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入围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
        第三条 资格预审由招标(代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并由其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
资格预审工作应接受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四条 招标(代理)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附加合格条件及评审标准。资格预审条件应针对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不得将对投标申请人和项目经理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不得出现诸如限制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招标和肢解工程发包、带垫资要求等违法违规条款。
        第五条 招标(代理)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六条 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至少应包括下表所列评审内容。另需增加评审内容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得合格分80分。
C:\Users\dell\Desktop\1.png
第七条 未满足上述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将被拒绝参加附加合格条件的评审。
        第八条 投标申请人的附加合格条件一般包括下表所列评审内容,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包括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似招标项目业绩、获奖情况及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不少于10项、总分不超过20分的评审内容。选择的评审内容及制定的相应评审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未明确的评审内容在资格预审时不予评审。
C:\Users\dell\Desktop\2.png
 
第九条 附加合格条件及相应的评审标准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标申请人的资质应根据企业资质证书确认。
        (二)投标申请人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应根据认证证书确认;国际认证的,应有相应的中文翻译内容。
        (三)投标申请人的银行信用等级应根据地市级及以上银行或银行授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证书确认,对该项信誉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四)投标申请人重合同、守信用应根据地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确认,对该项信誉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五)投标申请人的类似招标项目业绩应是类似专业(一般为使用功能或结构形式类似且工程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的80%及以上的工程业绩);专业应以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划分为准;取得业绩的时间应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时间为准;对业绩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六)投标申请人的获奖项目应根据获奖证书或文件确认;同一工程,评审以就高计分为原则;对获奖项目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七)对投标申请人的驻甬办公场所面积评审,一般应以各投标申请人的驻甬办公场所面积的平均值为评审基准值;对自有产权房和租赁房应设立不同的评审标准;自有产权房面积应根据房产证或他项权证确认,公司所属产权的面积可以累加;租赁房面积应根据租房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如有两个及以上不同门牌号租房合同的,应按最大的一个面积计算。
        (八)投标申请人投入宁波市的技术力量,应以各投标申请人登记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的人员数量的平均数为评审基准值。
        (九)对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的纳税情况评审,一般应以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的纳税总额的平均数为评审基准值;纳税总额应根据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完(纳)税证明确认;对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纳税情况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十)对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的获奖项目产值规模评审,一般应以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的获奖项目产值规模平均数为评审基准值。产值规模以获奖项目的合同造价或经第三方审计的结算造价为准;奖项仅指鲁班奖或中国市政金奖、钱江杯或浙江省市政金奖、甬江杯或宁波市市政金奖;同一工程获以上不同奖项的,产值规模可累加;对获奖项目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十一)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应以宁波市相关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等级为准。
        (十二)在宁波市有自有商品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预拌加工厂的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商品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预拌加工厂的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不符的,还应提供投标申请人控股预拌加工厂的有效证明,如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工商证明等。
        (十三)招标(代理)人要求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应以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签到作为评审依据。
        (十四)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应根据其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确认。
        (十五)拟派项目经理的技术职称应根据其建设类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确认。
        (十六)拟派项目经理曾担任过项目经理的类似招标项目业绩评审标准同本条款第(五)项规定。
        (十七)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的施工业绩,应根据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曾作为项目经理在宁波市执业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记录资料等确认;对业绩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十八)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的获奖情况,应根据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曾作为项目经理在宁波市执业的项目获奖证书或文件确认;同一工程,评审以就高计分为原则;对获奖项目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十九)获宁波市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拟派项目经理,应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文件确认,对该项信誉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第十条 资格预审分一般不得计入投标文件的综合评估分,确需计入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其权重比例不得超过5%。
        第十一条 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未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时,一般可以不再评审附加合格条件;但当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要将资格预审分计入投标文件综合评估分时,招标(代理)人必须对投标申请人的附加合格条件进行评审,并计算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分。
        第十二条 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未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时,应允许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3家时,招标(代理)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的项目,原必要合格条件中有过高或限制性要求的,应取消过高或限制性要求,重新调整必要合格条件。
        第十三条 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时,招标(代理)人可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人应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原因在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应实事求是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指导性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体现招投标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条件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为中标人的一种评标办法。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评标:
        (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二)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三)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四)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并阐明详细理由和依据。
评标工作应接受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以独立的章节载明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将评标所涉及的各项标准和条件明细化,并对各评价因素进行量化,以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综合评估分由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三部分分值组成,每部分分值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权重为0-30%,资信标权重为0-10%,商务标的权重为60%-100%,总分值为100分。招标(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三部分权重计算投标文件的总得分。
        第六条 技术标评审内容原则上包括下表所示内容,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可以补充调整部分评审内容。
C:\Users\dell\Desktop\3.png
第七条 除内容缺项或评审等级为“差”等特殊情况必须经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扣分外,技术标的评分范围为85分-100分。招标人须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类别、规模及技术要求等特性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评分范围,并将第五条中规定的各项评审内容按第七条规定的评审等级设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第八条 技术标的评审等级标准如下:
        优: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良: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基本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
        一般: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考虑基本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
        差: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标评审应独立记名评分,并应给出相应的扣分理由和评审意见。
        第十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即评分排序法预审)的项目,在评标办法中一般不再设置资信评审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类别、规模及技术要求等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按下表所列内容选择1-3项评审内容,原则上,分值设置范围为90—100分。所选择的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设定相应的评审标准。根据资信评审得分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资信标权重计入综合评估分中。
C:\Users\dell\Desktop\4.png
 第十二条 商务标分值为100分。招标(代理)人应按下列评审程序对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一)确定评标衡量值。招标(代理)人应根据项目类型、性质、规模的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评标衡量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评标衡量值=各投标评审价格算术平均值×投标价格权重+评审控制价×(1+招标人意向浮动率)×(1-投标价格权重);
        2、评标衡量值=各投标评审价格算术平均值;
        3、评标衡量值=低于各投标评审价格算术平均值且最接近该平均值的投标评审价格;
        4、评标衡量值=各投标评审价格算术平均值与经评审的次低投标评审价格的平均值;
        5、评标衡量值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二)计算投标报价的分值。一般将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报价范围划分为相等的10个区间,一个区间大小设为一个扣分单位。投标评审价格与评标衡量值一致的,得基准分100分;每偏离一个扣分单位的,扣减分数为1.0分至2.5分不等,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招标(代理)人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汇总评分结果。
        (一) 计算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计算公式=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资信标得分×资信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
        (二)根据得分情况,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三)投标人最终得分出现并列的,招标(代理)人应根据项目类型、性质、规模的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法之一确定投标人的排序,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以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先;
        2、以商务标中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先;
        3、以资信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先。
        第十四条 名词解释
        (一)招标控制价:根据相关计价依据设立的投标最高限价。
        (二)评审控制价:指招标控制价剔除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以及暂列金额(如有)以后的价格。
        (三)投标评审价格:指投标报价剔除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以及暂列金额(如有)以后的价格。
        第十五条 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视作重大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报价范围的投标报价,其投标评审价格不能进入评标衡量值的组合,可以参与评审,但只能得基本分。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关于评标活动的暂停的规定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完成全部的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必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二)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参加评标活动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2、在评标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情形的。
        (三)需补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补聘,并继续评标。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