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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先争优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8-03-26 14:40:22     阅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78号)精神,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或“‘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列入《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指导性意见》(甬建发〔2009〕303号)规定的投标资格预审附加条件或《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指导性意见》(甬建发〔2009〕303号)规定的资信标评审内容。

  二、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或“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的单位在市政府发文之日起两年内,获得“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在市住房城乡建委发之日起一年内,其项目经理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时享受宁波市优秀项目经理相关政策。

  三、各县(市、区)评选的建筑业优秀企业(龙头骨干企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县(市、区)级优秀项目经理在承接本区域业务时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1]21号)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