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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8-03-26 14:31:44     阅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优化民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方式
  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合理配置现在监管资源,突出重点,不断创新和改革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和服务方式,充分赋予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人的自主招标决策权。其中,全部使用外商或者私人资金投资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发包项目,并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外商或者私人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投资额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项目,发包人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邀请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国有投资项目自主招标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将合同备案环节作为其行政监管的切入点,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备案之前,加强对项目承包人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发包工作规范有序,加大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真正落实发包人主体责任。
  二、简化重大民生项目招标前置条件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大民生项目的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对需加快推进的重大民生项目,如项目审批部门已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只要满足招标必需的相关技术条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办理服务机构应允许其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和施工资格预审等环节提前实施;在建设单位作出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用地、规划等发生变化导致需重新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应允许其施工招标提前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依法监管,强化标前、标中、标后各阶段监管,重点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依法查处串标、挂靠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行。推进招投标过程的公开性和社会监督,在现有评标结果公示制度的基础上,不记名公开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分;公开被否决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否决原因。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评标现场视频直播制度,向所有交易参与方开放,在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中增加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免费浏览的功能,在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诚信数据库建立开放式交易单位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加大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力度,有效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强化信用信息与招投标活动的挂钩力度
  不断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对招投标工作的促进作用,引导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进一步拓展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内容和范围,对涉及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条件或者评标内容的相关证书和资料,A级企业可以免于提交和审查,其相关数据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直接采集使用;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有法定代表人到场要求的,A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免于到场,进一步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行。
  本通知自201411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1024
  附件:浙建〔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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