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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1-10-25 13:51:49     阅读:
甬新管发〔202033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1229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条例》(浙人大常202020)、《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2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涵盖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工程及其他设施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交易活动。
第三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是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综合机构,负责工程招投标政策制度制定与执行、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现场全过程监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调查处理交易活动的投诉和交易纠纷、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等各项工作;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理机构,负责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维护、数据统计等各项工作。
新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有关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应成立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查项目招标文件主要条款以及讨论审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定。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发改、财政、审计、交管办、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
(二)使用国有资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国有公司项目实行招投标的,上级公司应参加招标领导小组,监督参与招投标工作;
(三)使用乡镇(街道)、各行政村资金的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组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
第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有关新区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购人可选择采用公开招标、竞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中之一的方式进行采购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且在400万元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且在200万元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且在100万元以下;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检测、项目管理等其他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鼓励采购人优先采用新区建立的“小额项目竞价系统”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采购人未采用上述两种采购方式的,应当就采购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采购标的、定价方式和依据等主要事项提交新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并将采购结果向新区交管办备案(电力、燃气类等项目除外),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第七条  对于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且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项目管理等其他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且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各类招标必须进入相应的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并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由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招标必须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接受新区交管办监督管理;
(二)由乡镇(街道)、各行政村负责实施的项目,招标应当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新区交管办的指导和监督,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项目管理等其他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应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新区交管办监督管理;
(三)其它招标人(采购人)的项目招标(采购),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不予受理;
(四)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的各类评标办法应当与新区交易平台保持一致;
(五)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市、县(区)平台的延伸,其交易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招标项目在进入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前,招标人应当依法办理立项审批、交易方式的确定等事项。
对于因前期工作原因或者政策因素,在招标之前无法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但确需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由招标人提交情况说明,交易主管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容许部分缺项进行受理,实施预招标,先进入招投标程序,待相关手续资料补齐或由相关审批部门出具意见后,发放中标通知书。若因客观实际情况,仍无法办妥相关手续,但工程建设需要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应由招标人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交易主管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努力改善软硬件环境条件,积极推进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化和规范化,以及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提高效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机构应当确保平台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章    
第十一条  招标人是依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推行招标文件的预公示制度,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等项目特点,采取网上公示的方式,为潜在投标人提供充分的时间进行投标决策的研判。网上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
鼓励招标人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拟招标项目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属于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形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等在内的招标计划,于首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至少十日前在规定的媒介公布;招标计划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者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应当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条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并且未使用新区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招标人决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交管办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十六条  对于有必要向潜在投标人征集建议明确具体技术、经济需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建议确定招标项目具体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可以与提交建议的投标人进行讨论。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包括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需求清单、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定标方法、重大偏差和应当否决的情形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的技术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采用。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采用的评标办法应当按照宁波市现行的相关文件执行,新区有补充规定的,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招标项目没有评标办法可依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制定合理可行的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的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设工程有特殊要求、现有评标办法不适用或需参考其他评标办法的,须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后应将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报交管办备案。参加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部门在审议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投标有关重大事项过程中,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招标人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拟发出招标公告至少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提交交易中心登记,要件不齐全的,交易中心可以拒收和退回,对于容许缺项受理的要件,招标人应当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及承诺。交管办在备案审查招标文件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交管办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予以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通过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
(六)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方式及金额;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八)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以及定标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申请人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规模较大或者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式。
(二)投标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对潜在的投标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提出过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2.对同一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拒绝投标人以联合体的方式投标;
3.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特殊项目如招标人对投标人有以往业绩要求时,设置超出项目规模标准。但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拒绝接受投标,并明确拒绝的处理方式;
4.除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技术和方法的项目外,将业绩要求作为必要合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即可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起止时间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认为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报交管办备案并及时发布,招标补充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合理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属于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或者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或者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可适当缩短相应时间。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创意方案等智力技术服务等允许自然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自然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成本价收费,售出后不予退还。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确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或者提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合理、充分措施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再次重新招标,也可以向交管办申请继续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交管办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财物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或者发出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实行电子开标的,所有投标人应当在线参加。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分别检查各自投标文件有无提前开启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交易平台上传投标文件或者解密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外部专家,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二)评标专家一般从浙江省或宁波市统一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经管委会公共资源交易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从其他的法定专家库中抽取。
(三)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经交管办核准后由交易中心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
(四)招标人需要委托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申请程序按照交管办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性的评审。需要否决投标的,否决条件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情形。
招标人可以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辅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任何更改或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定标候选人或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及时将评标报告报交管办备案。评标报告应按交管办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招标人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在规定的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交管办投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或者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结果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交管办投诉。对于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可直接向交管办投诉。交管办受理的有效投诉,认为需要改变或者有可能影响预中标结果的,应当提请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再次评标,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若再次评标或重新评标后发现原评审结果有重大偏差或显失公正的,经交管办核准后,应重新招标。若评标专家有故意行为的,交管办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相应评标专家库监管单位。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填写中标通知书,经交管办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在规定的媒介发布公告,并向交管办报送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支付约定、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实质性条款应当与招标结果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若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非实质性条款的,需报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上传相关系统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管办应当加强对新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的综合指导和监管,建立完善新区的招投标信息发布、规范监督、信用记录、报表统计、结果公示和廉政保障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交管办可以采取现场监督、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小组、要求招标人开展自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履行中标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资料,被调查(检查)人应当自觉接受调查(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交管办应当根据其情节和性质,及时作出认定、制止、纠正的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各有关部门对交管办移送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交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交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调查证实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交管办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做好监督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交管办依法查处。被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单位主体资格、暂停相关人员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属于公职人员的,报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管理另有规定或者再行修订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不少于”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外”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杭州湾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甬新办发〔201485号)同时废止。此前新区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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