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欢迎光临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首页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资料下载 /    中心概况

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请访问 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前湾新区 国家高新区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6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文件解读

甬资交管办〔2022〕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2-2022-0401

市政务办(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部门,在《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甬资交管办〔2021〕7号)基础上,联合修订并形成甬资交管办〔2022〕1号文(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现就《办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甬资交管办〔2021〕7号文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近年,国家政策和行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包括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要求、省住建厅出台评标办法的适用规模标准、市住建局出台统一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原《办法》部分条款存在不适应性。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的新要求、新方向,我办按照“总体稳定、个别调整”原则对《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涉及房建市政(含轨道交通)、公路水运、水利水电、城管养护等四个行业,覆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类别,按照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分别明确具体规则。

(一)聚焦公平竞争,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 根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删除特大型招标项目对宁波市部分建筑业企业作为牵头人投标的特殊计分规则;删除投标人关于进浙登记、本地系统录入等要求;删除投标人相关人员到场加分项。 《办法》明确市域一体化要求,修订中充分征求区(县、市)及开发园区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要求全大市统一执行,包括资格预审、评标办法的适用规模标准上均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规模标准执行,各地不再另行设置其他标准。

(二)聚焦自主创新,培育优质企业发展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房建市政项目,鼓励强强联合,增进技术交流,实现本地优秀企业“走出去”、外地优秀企业“请进来”;响应中央关于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继续沿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的加分条件,并作为招标项目评审必选项;促进和鼓励三首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在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中,如招标人对采购产品销售业绩有要求的,投标人所投三首产品、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视同具有该销售业绩。

(三)聚焦全面覆盖,完善各行业、类别评标办法 《办法》新增城管养护施工、公路养护施工评标办法;将轨道交通并入房建市政工程评标办法,按照“尽量融合、适度保留”原则合并,同时允许轨道交通工程部分条款与一般市政工程的差异;明确公路水运项目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不良行为扣分等条款直接引用省相应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定。 随着《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对“评定分离”适用范围的调整,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类别的评标办法,确保各类招标项目有据可依,《办法》在招标类别上覆盖全面。 (四)聚焦规范适用,合理优化《办法》部分条款 为确保《办法》的合理性、适用性以及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对部分评审项进一步优化:明确企业获得的荣誉称号的认定标准,增强对评标工作的指导;删除资信评审中项目负责人答辩,明确项目负责人答辩属于技术标评审内容;增加兜底评审项,提出设置原则,具体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自行拟定,保证《办法》有一定弹性空间。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宁波市政务办(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74-87187880。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