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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资交管办〔2021〕15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2-2021-0405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制定印发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甬资交管办〔2021〕15号),于2021年11月1日施行。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创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集中监管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共同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并授权市和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为规范我市公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配套文件的制定计划,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起草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5章58条,第1条明确了《规定》的制定依据和目的,第2-4条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原则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第5条明确公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使用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第6-45条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流程,对适用程序、立案、取证、案件集体讨论、法制审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进行细化规定。第46-53条明确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罚款的缴纳、延期缴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等。第54-55条明确结案情形、卷宗归档要求。第56条明确期限的计算。第57条明确管辖权争议的解决。第58条明确《规定》的生效日期。附件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共收录28个行政处罚常用文书的参考样式。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规定》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联系电话:0574-87187880,0574-87187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