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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7

甬资交管办〔2021〕1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2-2021-0406

 

    市交管办制定印发的《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甬资交管办〔2021〕14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0月24日正式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招投标监管模式不断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都明确要求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今年初,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标后评估工作就是对招投标工作的一次全面的体检,查找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是加强招投标事后监管的一个具体举措。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总共31条,第1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第2-4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组织方式,评估对象,第5条明确了标后评估实行回避制度,第6-7条明确了标后评估项目的产生方式和评估方式,第8-12条明确了标后评估专家的组成方式和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第13-23条明确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后评估内容,第24-28条明确了标后评估结果的应用。第29条明确标后评估不改变评标结果,标后评估报告不对外公开,第30、31条明确了文件解读部门和文件生效时间。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联系电话:0574-87187880,0574-87187295。

政策原文:《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