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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27号)和镇政办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5号)等文件精神,调整有关单位、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限额:
一、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限额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规模标准(400万)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其它基本建设项目中货物和服务采购,按镇海区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执行。
以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限额内的进入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限额以上的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审批和监管权限不变。
(三)、村(社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限额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规模标准(400万)以上(含)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必须招标。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规模标准(400万)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镇海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它基本建设项目中货物和服务采购,按镇海区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执行。
以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审批和监管权限不变。
限额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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